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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2000〕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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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政策强调如下: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工作。对不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的汽车生产企业,不予执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

二、各有关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三、对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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