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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2000〕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25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中“省级人民政府对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改按20%的税率征收。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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