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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欠缴税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0〕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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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省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欠缴税款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均按照省局的要求开展了欠缴税款调查工作,基本澄清了欠缴税款底数。为了巩固欠缴税款调查成果,现就欠缴税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出的欠缴税款,除认真按省局进账、进大厅、进计算机的要求执行外,要进一步完善欠缴税款基础资料的管理。所有欠缴税款(包括呆账税金)必须具有完备的征管基础资料。对于本次调查出的记载欠缴税款的征管基础资料必须按照省局《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实登记《税款分户(台)账》,并存入管户档案。以后发生的所有欠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管户档案中保存完备的征管基础资料,不得由管理人员私自保存。

二、完善呆账税金管理。各地市要加强对呆账税金的管理,严格呆账税金的审批确认手续。凡是“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缴税款,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缴税款”,应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层税务机关核实,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缴税款由“待征”类科目转入“待清理呆账税金”进行核算。凡未按制度的规定进行呆账审批确认的,必须于2000年10月1日以前补办有关呆账审批确认手续。

三、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对于本次调查中查出的欠缴税款,各地应于2000年10月1日以前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今后,各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反映应征税款的原始资料报送本单位税收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确保税收会计核算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税收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发生的税收业务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为确保税收会计核算质量,全面反映税金运动中的欠缴情况,要求各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或辅助账)”,分设“缓征”和“往年陈欠”二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的构成情况。

四、如实编报会统报表。为了确保本次调查后各地的会计数据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特允许各地10月份汇总和上报9月份的《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与8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上述报表编报方法仅适用于本次欠缴税款调查中查出的欠缴税款的处理,以后查出的欠缴税款,不论税款欠缴时间多长,是哪个部门查出的一律视同新欠作帐务处理。以上,请抓紧布置落实。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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