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国税流发〔2000〕21号对我省饲料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仍然执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