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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力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8-03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力度,确保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现就全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地市直属征收分局及各地区局所在地市所属征收分局管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上述税务机关停止对所辖一般纳税人发售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电脑版专用发票,并收缴所有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电脑版专用发票,届时库存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使用,原电脑版专用发票全部退回地市级国税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封存。

三、从文到之日起,凡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外,主管税务机关特别要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并责成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调查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要做好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对税务机关发行发售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的培训和技术维护由各级税务机关技术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技术维护由山西真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五、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强业务培训,制定积极稳妥的推行方案,从各环节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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