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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2000〕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11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确定及有关具体问题,另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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