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确定及有关具体问题,另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