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要报纳税人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国税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纳税人确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省级汇总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提取。
三、纳税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审批的国税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