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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0〕1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8-17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涉及省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确认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五、企业发生上述经济业务,需办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确认的,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当年的10月底前报省国家税务局。11月份以后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在下一年度申报办理。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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