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列清的项目,我局业以晋国税所发〔1999〕1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昕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具体要求,下发执行在案,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储蓄机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城市信用社储蓄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晋国税稽发〔2000〕23号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务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同时要附报各储蓄机构利息清单复印件(利息清单系统内统一的只报一份即可)。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