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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2000〕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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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黄河小浪底水库山西部分的税收征管,由垣曲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你局要主动与河南省水库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取得联系,尽快将总局的政策精神落实到位,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入库级次问题。按27.04%的比例征收的增值税,75%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25%部分暂缴入县级金库;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其他财政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有关税收会统核算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另行通知。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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