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县联社涉及“通知”第一条规定事项,应报山西省国税务局批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