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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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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把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征管基础、规范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尽快根据总局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制度,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质量。

二、各地按年度逐级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于2月15日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省局每年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地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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