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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公路建设附属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0〕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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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地税机关在清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中,请示公路建设中一些附属项目投资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依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级公路上建设的收费站、点,以及为公路配套服务而在公路沿线两面建设的加油站、饭店、旅店、售货点等各种服务网点,都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投资项目,一律按1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2、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养护部门建设的行政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路养护人员的临时休息室、养护工具、器具的储存用房,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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