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邮政局
关于启用“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1-06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寻呼业发票的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邮政局开办邮政寻呼的经营实际,决定将山西省邮政局使用的邮政寻呼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各地市邮政局的邮政寻呼业务一律使用“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该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

二、“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印制厂家集中印制。

三、“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为电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共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色荧光油墨。

四、“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由各地(市)邮政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