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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进发〔2000〕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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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9月1日实行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以来,总体上看各地执行良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职责不清和疏于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此,省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第二条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各地、市、县各部门的分工补充明确如下:原则上县级计会部门负责本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打包上报工作;地市有计会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汇总工作;地市级信息部门负责本地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将当月税款已征收入库的专用缴款书第六联(报查联)电子信息于次月七日前上报县级计会部门,计会部门对接收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于十日前将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交同级信息部门或直接上传地市信息部门;地市信息部门于十三日前将本地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汇总上报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于十五日前汇总结束,二十日前上报总局。

三、各级税务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人,明确职责要做到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所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无故迟报、漏报、错报电子信息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税务部门对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信息中心将对软件及时进行修改,随时在省局广域网上发布。

五、各级税务部门在汇总上传信息时,应按本省供货企业开给本省出口企业和本省供货企业开给外省出口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汇总上传。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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