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要组成由税务、质量技术、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小组,对已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按通知要求逐台进行检查。
二、对不符合安装和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并及时与负责安装工作的代理商取得联系,予以整改。
三、各地的安装防爆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在2000年12月底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