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具备收购未税矿产品条件的个体户确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同时加强扣缴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