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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0〕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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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切执行。

一、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执行。

二、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800元/人。月执行。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各地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

四、将季度报表《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项目第二栏增加“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五、各地市地税局要尽快摸清独资、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并将征管情况在年终总结时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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