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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0〕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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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收检查中发现我省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代扣的税款,应由证券公司缴纳。但考虑我省证券公司的实际困难。研究决定,对个人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从1999年1月1日起征税。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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