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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0〕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2-04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即征即退由国税机关办理。为了加强管理,方便操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一般纳税人要在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计税资料,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查补的偷税额,其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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