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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2000〕20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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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差额部分允许在其直属营业部列支,同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弥补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差额部分,经审批后只能在其直属营业部列支,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

二、县联社管理费的核定坚持以支定收、节约开支的原则,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

三、加大对管理费开支的检查审计力度,对于发现的超范围开支情况,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额度。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超支,乱支现象发生,省局将适时组织对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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