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局将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地市要相应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
2、省局每三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执法检查;每年要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采取解剖方式。
3、各地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情况上报省局。
4、《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由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各市自行印制。
二〇〇〇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