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局《关于对出租、出售加油站税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地税稽发〔2000〕15号)要求,各地市地税局于10月下旬对本辖区的出租、出售加油站的税收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目前,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局《关于对出租、出售加油站税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地税稽发〔2000〕15号)下发后,各地市十分重视,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一是迅速成立了由地市局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及税政、征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召开了会议,就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步骤、措施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抽调各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运城市地税局李晋芳局长亲自担任全市检查领导组组长,指导、督促全市检查工作,促进了检查工作的开展。二是在检查前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帮助,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如从各地石油公司了解收购加油站情况,从基层税务所落实加油站的纳税情况,从城市规划部门了解加油站的分布情况,使检查工作有的放矢。如晋城市通过村委会了解当地加油站的情况等,增强了检查的针对性。三是专项检查与税法宣传相结合。如运城市在检查前采取电视台播放、板报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检查内容及有关政策进行了宣传,提高了检查对象的纳税意识,消除了他们对税收政策的误解,有力地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由地市地税局领导带队,组成督察组赴各县市进行实地检查督促,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是专项检查与征收管理相结合。各地就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征管问题及时向主管征收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使这次检查既增加了收入,又促进了管理。
上述措施的采取使检查工作进展顺利,成绩显著。到11月30日,全省的检查和总结工作已基本结束,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并报送总结的有: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吕梁等地市;延期的有:太原、大同、忻州、临汾等地市;至今未报送检查工作情况的只有朔州市。全省(不包括朔州市)共检查加油站564户,其中出售的有127户,出租的有51户,在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9次,税收强制措施5次,共查补收入1669.45万元,加收滞纳金23.79万元,罚款3.66万元,入库1035.03万元,入库率62%。
二、发现的问题
(一)加油站普遍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检查、征收难度大。加油站业主,尤其是个体加油站业主,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帐簿设置不全,有的甚至没有帐簿,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
(二)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偏松,征收管理不到位。主要有:对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部分税种有漏征、漏管现象;加油站税收定额普遍偏低;出售、出租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及时征收税款;属于外地人员的加油站出售后,业主已携款离开当地,查补的税款和部分欠税难以追回。如长治市检查的14户个体加油站中,有9户由福建人经营,出售后,业主已经携款离开当地,查补的税款及欠税无法追缴,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违规使用发票。有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加油站时未按规定使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以白条、收购协议、结算单收款,并作为凭证入帐,或者使用服务业发票。
(四)税控加油机的使用仅局限于主要地段的大型加油站,许多小型加油站尚未安装使用,且已安装税控加油机也很少使用,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几点要求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加油站业主的纳税意识。
(二)严格税收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地方税务局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定额偏低的,应根据实际,调定额;符合建帐条件的,而帐簿不全的,应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要严格执法,严惩出售、出租加油站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发票。
(四)纳税人已离开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追缴税款。收购方有扣缴税款义务的,要依征管法的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