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行业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和各项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环保设备(产品)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享受减免税及其它优惠政策。
二、各市(地)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所附目录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企业,尤其是有可能形成本地区比较优势的环保产品要重点扶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向省经贸委申报认定。
三、企业申报材料
1、山西省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申报表。
2、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及产品的技术水平。
3、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所达到的标准。
4、产品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5、产品获奖情况及证书。
6、产品用户使用反馈意见(2个以上)。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
8、产品是否能独立计算盈亏,并报送产品的财务会计报表。
9、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所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由企业填写《山西省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申报表》,经市(地)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认定及免税审批的程序:
1、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考察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委派相关专家现场考察或对有关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提交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2、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印发评审会议纪要,省经贸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下发认定证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凭会议纪要和认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环保设备(产品)及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