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