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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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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国税系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非常损失)、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提取、亏损额确认等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在上报审批时必须附送取得《税务代理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晋国税所〔2000〕161号等文件和有关税收规定,需报经省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由主管地市国税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并附送相关资料。

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严肃认真的工作,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及各级国税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纳税人提供资料不真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并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批证明的,由省、地市税务代理管理中心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征发〔2000〕59号)精神对其作出处理(处罚);下级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上报资料有明显纰漏的,由审批机关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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