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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200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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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晋国税所〔1999〕158号转发),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重申如下: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统一执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并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操作。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6〕31号文件和晋国税外发〔1996〕14号文件的规定,持企业申请、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五份)、办税员登记表及一寸免冠照二张、企业委托书,在2001年2月底前向省国税涉外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其出口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一律使用计算机管理,省局拟在三月份举办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通知有关企业准时参加。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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