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11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2000年3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对于2001年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入总局监控的重点企业,按本通知所附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向省局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次月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二、对纳入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源报表改用总局制定的新表式。各地市局仍按报上报,表中反映当季数。其他事项仍按省局2000年3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地市县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报表,也统一改用总局制定的新表式。

四、省局对各地市局的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年终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上报时间。满分30分,每迟报1天,扣1分。

(二)上报户数。满分20分,按省局要求上报的,得10分,发现漏报的,每户每次扣1分。

(三)数据质量。满分30分,上报省局的数据中,每发现1处错误,扣1分。

(四)分析报告。满分20分,上报省局的分析报告质量较好的,记满分;质量特别好或特别差的,酌情加分或扣分,幅度1-3分。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