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要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审批权限仍按晋国税所发〔1997〕40号通知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