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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200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15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安排,2001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要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保证推行工作的圆满完成,在2001年6月底之前,各地市推行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条件成熟的地市可在今年上半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省局研究决定,金税工程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局以上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并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计算机稽核业务(包括发票的比对、清分)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务必于2月底前做好各项有关交接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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