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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15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年(季)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我省预缴,其中40%由其所属地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全省汇总后差额部分由山西石油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各县级分(支)公司不就地预缴,由地市分公司汇总缴纳,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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