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2-08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适当凭据”是指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发票为适当凭据;按规定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为适当凭据;纳税人在境外购物如果没有取得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为适当凭据。

二、按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要附着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材料。审核材料上要有中介机构的公章及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签章。对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专业水平,税政部门应加强审核。


二〇〇一年二月八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