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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2-13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第四条第2款:“......其中间各环节的申报时间”我省确定为:成员企业月终了后15日内经当地地税机关签字盖章后20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省局统一负印制。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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