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使用票据(发票)问题,凡符合文件规定第一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凡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经营企业,使用地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