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申请》(晋人保发〔2000〕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经研究,准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支公司采用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办法,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