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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200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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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申请》(晋人保发〔2000〕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经研究,准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支公司采用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办法,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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