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113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