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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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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发〔2001〕8号文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此项工作对于加强税控监督,规范行业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现将推行中的一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市(地)地税机关要向当地政府做专题汇报,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推广应用工作。要成立由征管、税政、计会、计算机等单位参加的领导组,负责此项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推行范围在各类服务业、娱乐业、专业市场、出租汽车行业推行。需要变动推行范围的,由省局决定。

三、实施步骤

1、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对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1年12月底前必须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对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到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2002年12月底前必须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对综合经营收入必须全部进行税收监控,便于统一管理。

2、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工作要严格按照晋地税征发﹝2000﹞15号文件的要求,遵循协调配合、严格把关、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加强监督、统一推广的原则。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各城市运营的出租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仍未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辆,要按照同行业的平均税额水平从高征税。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税控计价器及专用发票,原定额发票作废。

3、针对货运出租车存在的税款流失等问题,省局决定在今年要与交通运管部门共同对货运出租车市场进行整顿。推广晋中市对货运出租车的管理经验。使用税控计价器和卷筒发票,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应征税款的入库。

4、饮食行业暂按照晋地税征发〔1999〕30号文件规定的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使用规定

1、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负担,其购置费用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2、对于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其他收款机,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机关鉴定后,也全部使用卷简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修改。鉴定不合格的,一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新购置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后方可运营。

3、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用户,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印的卷筒专用发票。卷简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凡被确定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用户,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其他普通发票,严禁用户使用自制的销售凭证。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自觉支持,积极配合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广工作。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各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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