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02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市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除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允许推迟申报时间的企业外,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时间进行申报,未按期申报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二、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的,视同为非工效挂钩方案,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从2001年度起,除另有规定者外,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企业以及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