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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宜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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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事宜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5号)执行以来,各地就执行情况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亏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年度亏损额确认时,须取得具有《税务代理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有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考虑到城乡信用社(不含城市商业银行)户数多,亏损面大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额确认时不必取得相关审核证明,待申请亏损弥补时一并附送有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行政管理费的提取,须取得有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农村信用社联社及省、地信合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则不需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文件规定,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报批时,不需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但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及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仍需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审核证明。

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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