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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增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13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业务需要,增印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和健康保险保费收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印的两种保费发票均为微机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防伪荧光油墨。

二、增印的两种保费发票,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所在市(地)税务机关集中印制。各市(地)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对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略)

2、健康保险保费收据(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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