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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怀仁县化肥厂改产尿素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2001〕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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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怀仁县化肥厂改产尿素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朔国税政一发〔2001〕5号)悉。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超过其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部分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使化肥改产企业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其超过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外生产的尿素征收增值税,应按上一年度超过其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外生产的尿素产量占上一年度尿素总产量的比例确定征收比例,按月计算征收入库,年终结算并确定下一年度征收比例。

二、纳税人申报时,根据已确定的征收比例计算出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目。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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