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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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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部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上市股份公司。其他企业纳税申报是否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各地市国税局自定。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九张附表组成;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三张附表组成(详见晋税所发〔1994〕40号)。新旧申报表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月份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或依法进行清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填报主表,不需填报附表;汇算清缴或依法进行清算时,主表、附表均需同时填报。

三、为了使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做到规范统一,省局决定集中负责印制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逐级下发至基层征收单位统一使用。新旧申报表的用纸规格分别为:新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为A3横式,附表二、五为A4横式,其他附表为A4竖式;旧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均为A4竖式。

四、新旧申报表均由纳税人按填报说明的要求填写,至少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一份作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保存资料,对于使用新申报表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其申报表还应增加两份,此两份申报表均由主管国税机关签收盖章退纳税人后上报上级单位,一份由上级单位留存,另一份作为上级单位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

五、在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2行“减:营业外支出”项下增设第23行“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用以反映纳税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并将旧申报表原第23行相应改为第24行,其他行目依次类推。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现行填报说明基础上,对部分行目的填报口径做了一些补充调整,现明确如下:

1、纳税人期初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表主表第75行“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中用负数反映。

2、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列在申报表主表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中: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列在主表第61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

3、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申报表主表第79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中。

4、纳税人的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包含在申报表主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中。年终汇算清缴或办理纳税清算时,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应按纳税人行业类型的不同相应包含在申报表附表三第4、30、38行“加:其他”或第69行“运输业务的营业成本”、第70行“邮政通信业务的营业成本”。第71行“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成本”中。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776号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精神、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成员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新申报表空白处注明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所属成员企业已申报的预缴税款数及本次应预缴税款数。

七、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份、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律按当期(月份、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前后各期的利润、亏损在预缴期间不得互相抵补。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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