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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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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山西省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拔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山西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拔付的“收支差额”(祥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山西省邮政局及所属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山西省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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