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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自行汇算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25
【字体: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了解,各地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自行汇算结束日、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在执行期限上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正确执行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执行期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季度或月份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除另有规定外)完成,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同时结束。

三、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即可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年度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以及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发生的滞纳金应按照省局《晋地税所发〔1998〕16号》文件规定日期计算加收。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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