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审批政策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0〕138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财务审批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及打印机(不含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列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购置时不需再履行报批手续。本条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级国税机关不再负责审批,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权限由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自有资金不足,需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的,仍应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