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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政发〔200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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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稽查局、省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其重大税务案件分别按下列标准确定:

1、对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终结的、涉案金额(指应追缴的税款)分别在10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案件,要分别列为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

2、有些案件金额虽不达上述标准,但其性质被认定为偷税、抗税或其他涉税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争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可提请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对不达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由各地自行下调标准。

三、市(地)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设立的办公室机构所在科(室)要上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省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宋德晋

副主任:巨宪华 冯佳根 徐景志 张跃建

成员:办公室 征管处 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计会处 政策法规处 监察室 直属征收局 稽查局农税局 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

五、根据总局的要求,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农税局和各市(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本管辖区年内调查终结的和符合上述标准已审理.的案件进行汇总,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审理委员办公室。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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