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5-22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通知第三条:“有线电视费收入”仅指电视收视费收入,不包括初装费等收入。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