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现就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288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和GBl344-1999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标准。
二、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因不能满足新标准强度等级要求。从2001年4月1日起,不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不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425#复合硅酸盐水泥、42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按新标准的强度等级要求相应变为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在原认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太原市水利水泥厂、长治市安昌水泥厂从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4月1日,仍按原认定的产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4月1日起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太原市水利水泥厂原认定的产品在2000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凡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固体废渣的掺入比例达到30%。我们将随时进行抽查,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在二年之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