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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国家水泥新标准后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宜的通知


晋经贸资源字〔2001〕2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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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现就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288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和GBl344-1999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标准。

二、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因不能满足新标准强度等级要求。从2001年4月1日起,不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不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425#复合硅酸盐水泥、42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按新标准的强度等级要求相应变为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在原认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太原市水利水泥厂、长治市安昌水泥厂从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4月1日,仍按原认定的产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4月1日起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太原市水利水泥厂原认定的产品在2000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凡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固体废渣的掺入比例达到30%。我们将随时进行抽查,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在二年之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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