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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涉税预算科目变动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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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2001〕11号),现将修订后的《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涉及到税务部门的内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下增设第4315款“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下设431501项“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第431502项“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各科目的适用范围,按《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国税部门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出口骗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及滞纳金收入,作为中央收入,一并以431501项“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国库。

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下增设第4351款“罚没收入退库”,反映按规定从国库退付的代收罚款手续费收入。


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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