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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2001〕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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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更好地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一律由手工申报、审核和计算机申报、审核并行,改为计算机申报、审核。现将申报、审核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问题

(一)出口退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取得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税局涉外分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包括未办理退税登记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退税申报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应退税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资料、凭证,每月10日前向地市级国税机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每月15日至25日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行复审。

(三)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凭证

1、申报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计算机打印、加盖企业印章由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签字)及电子申报数据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退税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4)、出口发票

(5)、属代理业务的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代理证明)

(6)、其他退税凭证、资料:包括结汇水单,出口销售明细帐,以到岸价结算的还应提供海运费、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离岸价、计税依据计算表。

3、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经备案签章的《加工贸易批准证》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4)进料加工合同、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发票及付汇凭证等。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应按程度提供如下凭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退税登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项目批准书、进口设备清单、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国产设备供货合同、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2)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付款凭证和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退(免)税,应比照进料加工贸易业务办理《生产企业加进料工贸易申请表》,并按程序提供如下凭证: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普通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到办理退税时还必须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专用监管书等。

6、退税资料、凭证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封皮上要求的顺利装订。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问题

1、审批权限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审核,集中统一退库”的原则,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制,地、市国税机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初审工作,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出口退税的复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出口退税的终审和退库工作。

2、审核、审批程序

(1)地市级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1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凭证及电子申报数据盘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单证对审和计算机审核(先进行预审,待省局审核后再正式审核确认),承办人及科长在汇总表签注初审意见,打印出计算机审核表(包括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审核表、出口货物退税明细审核表、审核疑点表),并对信息不全、有疑问或有骗税嫌疑的退税申请进行函调,确保退税凭证真实完整,数据间逻辑关系及退税款计算准确。

(2)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在一周内对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凭证进行复审;同时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表的审核审批及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的审核发放。

(3)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一周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进行终审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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